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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清单,固定总价合同,专用条款又约定“以财政审计结果为准”这还是总价合同吗?

2026-08-07 07:14:3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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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工程造价结算中,最让承包人头疼的“组合拳”莫过于此:明明签的是2024版清单下的固定总价合同,专用条款里却赫然写着“最终结算以财政审计结果为准”。很多老板签完字才猛然惊醒:这钱到底是按合同算,还是等审计“开盲盒”?今天,我们和亲爱的小伙伴一起梳理这个话题,把这层窗户纸捅破。

     一、核心定性:它依然是固定总价合同

     首先要给大家吃一颗定心丸:只要合同明确约定了固定总价,且没有触发法定的调价情形(如情势变更),那么它在法律性质上依然是固定总价合同。

   “以财政审计结果为准”的条款,并不会自动把“固定总价”变成“按实结算”。审计机关的审计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它不能天然凌驾于甲乙双方的民事合同之上。除非合同里把审计的权限写得明明白白,否则审计无权随意对固定总价包干范围内的工程量、综合单价进行“砍价”。

   二、司法红线:审计不能无限期“拖”

   过去,很多发包人喜欢拿“审计还没出结果”当挡箭牌,一拖就是三五年。但现在,这条路走不通了。

   根据最新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十三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确定,但是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或者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承包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前款规定的合理期限,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综合工程规模和工程造价金额、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但是该期限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


    如果合同约定了以审计结果为准,审计必须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具体期限,法院通常会认定这个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审计有了“硬杠杠”。如果审计部门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还没出结论,或者出具的审计结果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比如强行改变计价方式),承包人完全有权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用鉴定结果来打破审计的僵局。

    三、避坑指南:签约与履约的“生死线”

   既然知道了规则,我们在实操中该如何保护自己?

   签约阶段:能删则删,不能删就“锁死”

   最优解永远是删掉模糊的审计条款。如果发包人强势,必须保留,那就必须在专用条款里把审计的边界“锁死”:

   锁范围:明确审计仅针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或者仅针对合同约定的可调价部分(如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工程索赔等),无权审减固定总价包干部分。

   锁时限:写明“发包人应在收到完整结算资料后X个月内完成审计,逾期视为认可承包人申报金额”。

   锁异议:约定若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复核,而非发包人单方说了算。

   四、履约阶段:证据就是“护身符”

    如果合同已经签了,且条款比较模糊(比如只写了“以审计为准”),千万别干等。 

    发函催告:定期向发包人发函,催促其报送审计,并保留好快递单、签收记录。这是证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审计拖延”的关键证据。

    拒绝“行为认可”,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对审计方式有异议,一定要书面提出。不要盲目配合审计、签收审计报告,否则法院可能会认为你通过实际行为默示认可了审计结算。

    五、文末结语

    固定总价合同的核心是“风险包干,价格锁定”。“以审计为准”不应成为发包人随意突破合同底线的工具。

   面对审计条款,既要尊重合同约定,也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记住,模糊的条款是拖欠工程款的温床,而清晰的边界和及时的取证,才是你拿到应得工程款的底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