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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结算避坑指南:招标文件与合同人工费调整条款冲突,人工费到底能不能调整?

2026-08-07 07:19:2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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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问题,可以说是建设工程领域最经典的“神仙打架”案例之一——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对着干”,到底谁说了算?

    最近遇到一个工程中非常典型的问题:“我们项目招标文件里明明写了人工费按政策性调整,但签订合同是‘本项目人工费不调整’的条款。现在政府出了调价文件,人工费到底能不能调?”今天我们就和亲爱的小伙伴们一起掰扯掰扯这个事。

    一、先搞清楚:这两个文件的法律地位

    要判断谁优先,首先得明白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分别是什么角色。

    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它向所有投标人发出信号:“我要建个工程,条件大概这样,你们来报价。”

    施工合同则是双方最终达成的合意,是中标后签订的正式法律文件。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是签订合同的依据。也就是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能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那问题来了:人工费调整算不算“实质性内容”?答案是:算。

    因为人工费直接影响工程造价,涉及价格这一核心要素,属于实质性条款。

     二、法律怎么说?三个关键点

    1. “背离”就是违法《招标投标法》第46条:应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订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第七十五条更狠: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换句话说,合同里写“人工费不调”,如果招标文件明确说要调,那这条款本身就是违法的。

    2. 司法解释怎么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也指出: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翻译一下:如果合同和招标文件打架,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法院倾向于以招标文件为准。

    3. 政策性调整的特殊性:人工费调整往往是因为政府发布了调价文件,比如某省住建厅发文要求“人工单价上调15%”。如果你在合同中约定“人工费不调”,实际上等于放弃了因政策变化而调整价格的法定权利。但不得对抗招标文件。

    三、实战分析:三种情况到底怎么判?

   情况一:招标文件写“可调”,合同写“不调”

   这是最常见的情况。如前所述,合同条款背离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大概率以招标文件为准,人工费应该调。

    法院通常会认为:既然招标时已经明确告诉所有投标人“人工费会调”,投标人也是基于这个前提报的价,那签合同时再改成“不调”,对投标人不公平,也违反了招投标法的基本原则。

    情况二:招标文件没写,合同也没写

   这种情况要综合判定——一般情况下看政府、住建厅文件,按政策性文件调整。

   情况三:招标文件写“不调”,合同也写“不调”

   那没话说,双方都同意不调,除非有重大情势变更(比如人工成本暴涨超过20%),否则很难主张调整。

    四、实操建议: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如果你现在是施工方,正面临“招标文件说调、合同说不调”的困境,我给你几个建议:

   第一步:翻出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这是你的“护身符”。把招标文件中关于人工费调整的条款截图、复印、存档。越清晰越好。

   第二步:发函给甲方,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不要直接起诉,先走商务沟通路线。发一份正式的“联系函”,引用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说明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冲突,请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很多甲方其实也知道自己理亏,只是赌你不敢较真。你一较真,他们反而会软化。

   第三步:如果甲方坚持不调,考虑法律途径

   如果甲方死扛,你可以:向当地住建部门投诉,举报合同背离招标文件; 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根据过往判例,这类案件施工方胜诉率较高,但要注意诉讼时效和证据保全。

    第四步:以后签合同长个心眼

   下次投标前,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关于价格调整的条款。如果招标文件写“可调”,签合同时发现甲方改成“不调”,当场提出来,坚决不同意。

   记住一句话:合同签字之前,一切都可以谈;合同签字之后,一切都难办。

    五、文末总结

    回到最初的问题:招标文件说调,合同说不调,到底以哪个为准?我的结论很明确:以招标文件为准。这不是我个人的观点,而是法律的逻辑——招投标制度的核心目的就是保证公平竞争,如果中标后可以随意改变实质性条款,那整个招投标就失去了意义。

    当然,现实中也有少数法院认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尊重”,但这种判决越来越少见。主流观点还是倾向于保护招投标制度的严肃性。

    最后送大家一句话:合同可以改,但不能乱改;条款可以谈,但不能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