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技术资料 > 法律法规

最高法:没有甲方章的签证,也算数 !

2026-07-10 15:15:17      点击:

工程圈有一句传了几十年的紧箍咒:没有甲方盖章,签证就是废纸。

多少人因为这句话,在结算时被砍掉了真金白银的额外费用。你做了,监理认了,过程资料齐全,但甲方章没盖,审计一句话就给你否了。这件事,施工单位憋屈了多少年。

现在,最高法给了一刀。


(2021)最高法民申5357号裁定书,案子本身不复杂。敦化立通房地产公司和一个姓秦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因为工程签证费用起了争议。秦某手里有一批签证,上面只有监理签字和监理公司确认章,没有发包方立通公司的公章。一审、二审都认了。立通公司不服,一路打到了最高法申请再审。

最高法驳回了,核心就一句:签证虽无发包人盖章,但经监理公司确认及监理工程师签字,且形成过程符合合同约定与结算习惯,可作为承包人主张额外费用的依据。

你品品这句话的分量。它不是在说“这次就算了吧”,它是在确立一个裁判规则:签字和盖章不是同一回事。监理签了字,签在合同赋予他的权限范围之内,这个字和发包人的章,在结算环节是等效的。


我们拆开看这个案子的裁判逻辑,三层递进。

第一层,看合同约定。秦某借用大洋众城公司名义和立通公司签的施工合同,明确写着合同价款是“采用预算加现场签证”。立通公司和监理签的监理合同,写明监理人义务包括“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合同白纸黑字把签证的审查权、费用索赔的协调权给了监理。你让监理审,审完又不认,那当初把这条写进合同干嘛?

第二层,看交易习惯。最高法特意提了一句话:另案中,其他案涉工程签证也没有立通公司签字盖章确认。也就是说,在这个项目里、在这个甲方和这个承包人之间,签证不经发包人盖章是双方一直以来的操作惯例。你在其他签证上认了监理签字的效力,换到这笔就不认了?法律不允许这种选择性履约。

第三层,看证据补强。这批签证不单有监理签字,部分签证还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材料佐证,证明停工等事由客观存在。不是空口白话说干了多少活,有旁证,有佐证,有闭合的证据链。

合同约定了,交易习惯支持了,旁证跟上了——三个锚点把这份没有甲方章的签证钉死在了结算依据的位子上。

这个案子的裁判逻辑,实际上是在工程结算领域堵了一个大窟窿。

过去发包方怎么用“盖章”这个动作卡施工方的?签证报上去,压着不签。口头说“先干”,等活干完了,签证单扔在抽屉里落灰。结算的时候两手一摊:没盖章,不能认。把这个故事翻译成法律语言,叫做“以消极不行使合同权利的方式,阻却对方权利的实现”。最高法这次说的就是:你在合同里已经把签证确认权授给了监理,监理就是你的代理人。代理人签了,就是你签了。你自己不给钱不算,你还把代理人叫过来再打一巴掌,合同法上没有这个道理。

但这里有一个致命的前提,很多施工方容易忽略。

监理签字之所以有效,前提是这个签字是监理在合同授权范围之内作出的。监理合同的条款必须明确约定了监理有签证审核权、费用索赔协调权,这是前提条件。如果签的是一个草台班子的监理合同,只约定了质量进度控制,没约定投资控制,那监理签的字在结算环节的效力会大打折扣。

所以这件事的正确解法,不是在结算阶段跟甲方死磕“最高法说了”,而是在合同签订阶段就把监理的权限写清楚。施工合同怎么约定签证流程,监理合同怎么匹配审核权限,两个合同要打通。打通了,后面的签证才能硬。

这个案子对施工方来说,是一个重要的策略转折点。

诉讼中,发包方经常用的一招是“签证没盖章,我们不认”。以前施工方要花很大力气去证明签证内容的真实性,现在最高法把证明责任部分调整了——不是你要证明签证是真的,而是发包方要举证推翻。监理确认过了,交易习惯建立了,你发包方说“不认”,那你要拿出反证来说清楚这批签证到底哪里有问题。举证压力,翻了个面。

当然,不是说以后签证都别找甲方盖章了。甲方章还是结算最硬的依据,这个常识没变。但现实就是,大量工程的签证流程混乱,甲方章难盖,监理签字的签证堆积如山,结算时被整批推翻的悲剧年年都在上演。这批签证过去基本被判了死刑,现在有了最高法这个案例,至少有了一条明确的路:合同约定清楚,监理权限到位,交易习惯稳定,证据链闭合——没章的签证,照样可以打。

这个案子告诉你,法律保护的不是那枚章,保护的是签字背后已经被合同锁定了的责任秩序。监理签了字,字签在他的权限里,法律责任就到了。发包人盖不盖章,只是多一道内部管理手续,不影响监理签字已经生效的事实。

去翻翻(2021)最高法民申5357号裁定书,把它存进手机里。将来有人跟你说“没盖章不算”,你把这页翻出来。